2017-03-21
迟毅洁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参与度日益加深,出口企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和贸易风险不断加剧。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上通行的政策性工具,可以促进、保障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有必要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与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广泛采用促进对外贸易的政策手段,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的要求,其含义是指政府以本国财政收入作为支持,为企业从事出口贸易、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供保障的政策性措施。这一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通过承保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提供风险保障能力。第二,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机制,为政府推动出口企业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出的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第三,通过承保风险,分摊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可能产生的损失,加速“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施。
我国为满足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正式揭牌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末,中信保累计支持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超过2.8万亿美元,累计向客户支付赔款92亿美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仅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中有所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若仅遵循中信保的公司章程和业务规范,存在不稳定性与缺乏权威性的风险。我国对于出口保险业务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容易挫伤投保者信心,阻碍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其次,政策性支持不稳定。中信保的资本来源是国家财政预算,若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多变的税费优惠、不稳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来源都不利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最后,出口信用保险运营机制拖缓其发展步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采用“统保”的承保方式,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这种单一的承保方式未能充分考虑投保人实际需求,制约投保业务量的增长,滞缓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二、博采国际先进经验
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博采众长,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在出口信用方面,英、加、法等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比较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从立法、监管到运作,已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规范。按政府干预程度,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划分以下几种:
第一,政府直接办理模式,典型代表为英国。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局(简称ECGD)作为英国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经营的出口信贷业务。1978年通过《出口担保和海外投资法》对ECGD的地位、经营方式、权限和监管进行了全面规定;
第二,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经营模式,即由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全资公司,专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拿大根据《出口发展法》改名设立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并规定了公司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损失支付等问题;
第三,受国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即政府指定私营公司对外办理业务,风险由政府财政承担,以德国的赫尔梅斯信用保险公司为代表。但由于私营公司以是否获利为标准,并受到自身承受能力的限制,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很难对本国出口起到支持作用;
第四,混合经营模式下的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独具特色。法国建立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其作为股份公司,主要股东是法国的大银行、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政府对其控股是通过控制其主要股东的间接方式体现。
我国在借鉴各先进国家经营模式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在充分考虑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与市场机制运营背景的前提下,衡量政府对保险机构的介入程度,并应使出口信用保险有法可依,逐渐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三、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有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关系都必须置于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之下,信用保险的发展和改革也不例外。面对国际环境新变化和国内发展新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落实和完善进出口政策,为出口企业保驾护航,有利于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推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更好落实“走出去”战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海外投资。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
首先,制定出口信用保险单行立法,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定。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效仿世界通行做法,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例如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保险法》等,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性质、经营方式、业务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信用保险的经营主体、风险基金、账户设立和承保范围做出特色规定。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单行法、配套法律规定及部门规章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系。
其次,积极发挥中信保的政策性特征。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受国际经济形势及一国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很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局势不稳,充分发挥中信保在国际政治局势变化和经济发展形势上的信息搜集作用,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准确、及时的投资环境评估,有利于推动企业海外投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推进“一带一路”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经营机构和审批机构的划分和职责范围。国际上现行三种模式——美国的政府公司模式、日本的政府机构模式,德国的政府与国有公司联合模式。结合我国目前审批程序与中信保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看来,选择政府与中信保公司共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较为妥当。中信保公司内部机构要有所变化,可分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海外投资保险部或是关联公司来执行信用保险业务,国务院则设立相应部门与中信保公司协调行动,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查与批准,制订海外投资鼓励与保护措施及中长期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和方针,统一管理与协调海外投资。在运作过程中,政府要注意维持自由化(Liberalization)和审慎原则(Prudential Supervision),要妥善处理政府与中信保公司的关系。
综上所述,为从容应对日益发展的对外贸易和不健全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须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将制定出口信用保险单行立法尽早提上日程,确保中信保的政策性功能得到发挥,明晰经营与审批机构的划分,建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System: Reference and Suggestion
Chi Yijie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e Belt and Road” strategy, China increases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us, export enterprises are facing external competition and trade risk.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as an international policy tool, can promote and guarantee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China's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Legal System is not robust, so 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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