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7日 浏览量:5733

关蕴珈

 

图片26_粤港澳大湾区 

(图片来源:搜狐网)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2020514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2020731日正式发布,是广东推进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施工图任务书。在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的创新举措,以切实防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风险

 

一、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主要挑战

金融领域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适度监管金融合作不仅仅体现为金融机构、业务和市场的融合,体现金融监管的有效配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已经上升为重要国家战略。为了更好地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有必要加强其金融监管合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结构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使得其金融监管合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挑战:

一是监管模式的差异。监管模式决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监管制度建立、监管机构配置、监管职能划分、监管标准确定等诸多问题。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内地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正从分业监管逐步向综合监管转变,现阶段已形成一委一行两会+地方监管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香港地区实行分业监管,主要采取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澳门地区则实行以监察银行和保险两大行业为主的统一监管,是一种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这使得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一种兼容三地的新金融监管模式、有效进行金融监管合作面临障碍。

二是法律依据的不足。监管模式的差异导致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标准、职权、范围、内容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规则。同时,粤港、粤澳、港澳之间的监管合作规则的数量并不均衡,三地之间的协同合作一体化水平有待提升。另外,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合作的安排主要体现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等行政文件中,并没有落实在具体的法律文件中。这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法律标准没有确定、法律效力得不到保障,金融监管合作亟待踏上法治化的历程。此外,目前关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安排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细则。特别是涉及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机构跨境执法、纠纷解决、信息交流和危机处理等内容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亟需确立。

三是金融创新的冲击。金融创新会引起金融结构的重大变化,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并使得传统监管制度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会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要求,相应地对监管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带来新的考验。自2019218《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以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成果丰硕,大湾区内跨境融资、跨境人民币兑换、跨境保险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正不断提升。然而,金融创新成果的涌现需要市场准入条件、业务标准确定、纠纷法律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进行完善和配合,这无疑会给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带来重大挑战。

 

二、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工作任务,提出了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创新金融监管合作模式。一方面,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另一方面,支持广州仲裁委员会(广州国际仲裁院)、深圳金融法院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员会(珠海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审理仲裁粤港澳大湾区内金融案件或法律纠纷,走专业化、国际化道路,打造一流的金融法律服务环境,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沟通和协调机制。首先,进一步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门间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构建与国际接轨、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框架。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监测,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提升风险防范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深化粤港澳反洗钱监管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开展跨境创新型金融项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再次,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组织的信息交流、业务沟通、职能合作,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监管协商合作机制。最后,推动建立健全粤港、粤澳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机制,落实《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构建以调解为主体、与国际接轨的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纠纷跨境多元化解机制。

三是优化金融监管合作环境。首先,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制定和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支持引入港澳高端金融人才,为金融人才在社会福利、子女入学、出行置业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其次,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打造拥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的智库力量。最后,加强粤港澳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推动三地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教育和居民财经素养教育协同、创新、发展。既要进一步明确辖内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要求完善投诉处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压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又要推动粤港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组织加强联系协作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推动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的结果互认。

 

三、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意义

受湾区经济兴起、国际金融体系新变革等因素的影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领域逐步拓展合作水平不断提高合作机制日益健全。新时代背景下,《实施方案》中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具体举措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内地与港澳的金融合作、粤港澳大湾区自身建设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有利于深化内地与港澳的金融合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目的包括丰一国两制实践内涵,进一步密切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为港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提供更多机会,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一方面可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稳步发展,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粤港澳三地新监管模式的创新。统一化的监管制度能够最大化调配监管因素和减少相关要素的干扰,以解决原来金融监管技术存在的问题

其次,有利于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可以促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对接更好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功能和作用,有助于打造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支撑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既有利于支持澳门地区提升区域性特色金融中心地位,又有利于支持香港地区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使香港地区逐步成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中心离岸人民币定价中心和亚洲财富管理中心。可以说,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是提升区域金融合作水平和粤港澳大湾区整体竞争力、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现实需要。

最后,有利于扩大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对外开放。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仍有一些差距,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存在参与不够充分和全面、国内法律依据不足、国内监管规则与国际监管标准有差距等问题。新形势下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有助于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规则、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水平、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因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资源集聚优势构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对接的金融监管体系,是进一步发挥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窗口作用推动对内对外金融双向开放的必然选择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戴悦)

 

参考资料:

[1]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EB/OL].http://gdjr.gd.gov.cn/gdjr/zwgk/tzgg/content/post_3055572.html,2020-07-31.

[2]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EB/OL].http://gdjr.gd.gov.cn/gdjr/zwgk/zcjd/content/post_3060205.html,2020-08-06.

[3]李莉莎,陈丽仪.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20(03):41-47.

[4]逯新红.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背景和战略意义[J].金融与经济,2017(07):82-86.

[5]巴曙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

[6]廖凡.国际金融法学的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Continuous Promotion of Financial Support Policies: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i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GUAN Yunjia


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opinions on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ssu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d other four departments on May 14, 2020, Guangdong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jointly studied and formulated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n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ficially released on July 31, 2020, is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 and "mission statement" for Guangdong Province to promote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 terms of financial regulatory cooper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puts forward specific innovative measure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cross-border financial risks i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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