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司法管辖权对蓝色国土实现全覆盖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浏览量:7394

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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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海警在南海拦截非法越境者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沿海国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范围,并细化了渔政执法与涉海案件裁判规则,为加强我国管辖海域的综合管理,依法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司法管辖对蓝色国土的全面覆盖。

 

一、涉海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我国蓝色国土面积广阔,资源丰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制定了《领海及毗邻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我国对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的管辖范围与相关管辖海域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东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国管辖海域一直行使司法管辖权,涉海行政部门也对我国管辖海域一直不间断地进行海上治安执法和渔业综合管理。然而,近年来,“三无”船舶在海上进行无证捕捞活动猖獗,外国人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非法捕捞、调查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我国海洋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涉海管辖的规定零散分布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中,且相应规定表述简单,加之司法解释缺位,导致我国海上执法部门难以应对日益频发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对人民法院如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如何在涉海案件中适用一般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

正是为了应对涉海司法实践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海上综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涉海司法解释,目的在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明确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

 

二、涉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此次涉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涉海案件制定的第一部综合性司法解释,针对海上司法管辖、刑法等国内法在我国管辖海域的适用等一般性问题与在涉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不留法外之地,司法管辖全面覆盖

涉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于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适用本规定;对于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刑事、行政案件,根据我国刑法或行政诉讼法由我国进行司法管辖;对于海损事故、管辖海域内因海运、渔业等造成的海洋污染案件,则由相应的海事法院进行管辖。由此可见,涉海司法解释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的范围全面覆盖蓝色国土,并涵盖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与专门管辖,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2、保障海洋主权权利,情节严重可处刑

涉海司法解释的一个大亮点,在于对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可认定为刑法3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具体列明了“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等五种情形。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对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认定;并规定对于涉案生物种属与价值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意见或报告。

3、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严格管理“三无”船舶

涉海司法解释细化了《渔业法》中无证捕捞“情节严重”的情形,囊括了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等八种情形,要求人民法院从证件是否真实齐全,行为是否合法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此外,还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在证明标准上,针对当场毁灭证据,逃避处罚的行为,规定可以根据举证困难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行政机关的证明标准或者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反事实的证明责任。“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可在一定条件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二是在行政处罚上,对尚未下水作业的涉渔“三无”船舶,支持渔业执法部门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三是在损害赔偿上,对于无证从事海上捕捞作业,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民事侵权纠纷,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其请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

 

三、涉海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

当前,我国海洋权益面临严峻挑战。涉海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保障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与秩序,意义重大。具体说来:

第一,进一步彰显了对我国对蓝色国土的司法管辖权。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主要内容。对我国管辖海域实施专门司法管辖,能够集中体现国家司法主权意志,并形成一贯性行使司法主权的证据。对海上司法管辖的全覆盖,是对我国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全覆盖。涉海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继续依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

第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涉海法律体系。针对涉海案件的特殊性,涉海司法解释对其规定了不同于陆上案件的处理规则,综合涵盖了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同时,集中回答了实践中相互交叉关联的海上执法、涉海司法问题,有助于执法及司法机关对涉海法律法规的综合理解与适用。

第三,进一步提高了涉海法律规则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涉海司法解释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国海警打击偷越国边境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明确支持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摆脱了之前不断驱离但效果甚微的执法困境,有利于有效保障我国海洋权益;同时,其通过对非法捕捞行为定罪标准的细化,以及对“三无”船舶的认定与规范,也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引导涉海从业者合法经营,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

综上所述,最高法专门就涉海案件的审理制定综合性司法解释,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对海洋主权权利的重视,同时为涉海案件的执法与司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与强有力的保障。在海上争端频发的今天,我国再次申明对蓝色国土的管辖权,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行使海上司法主权,坚决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

 

(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2014级硕士生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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