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7-28
董哲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决定一个商品出口时是否存在倾销行为,需比较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基准价格”。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下文简称为《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外国在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时候,可以不采用《反倾销协定》中限定的几种基准价格,而是采用“替代国”做法——选择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准价格的方法。
这种“替代国”做法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也更有利于倾销的成立,使中国制造业各方面的成本优势成为反倾销调查中的劣势,导致中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难以获得公正的待遇。过低的反倾销门槛使得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日益成为贸易保护的绝佳手段。这也是中国连续多年遭遇次数最多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所在。这种处于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之下的反倾销措施,不仅有悖于WTO自由贸易理念,而且不利于全球经济摆脱增长乏力的泥淖。
一、“替代国”做法终止依据:《议定书》第15条
规定“替代国”做法对中国可以适用的条款是《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其规定:中国企业需要自己证明其处于市场经济状态下,否则类似“替代国”做法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可以直接适用于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而根据《议定书》第15条(d)款的规定,无论如何,《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都将在中国入世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因此,无论如何,在2016年12月11日期限到达后,各方在针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能够再直接采取替代国的做法。
根据《反倾销协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若要对某国采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替代国”做法,首先须证明受调查方并未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法理要求。然而,目前实践中,若中国生产者不愿适用替代国价格,需要证明自己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否则举证不能情况下,反倾销当局即可适用“替代国”做法来进行反倾销调查,使中国企业承担了远远高于受调查方应承担的责任,遭受了极为不公正的待遇。实践中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正是源于《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的授权。
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终止适用。失去该条款授权,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能够滥用“替代国”做法。终止直接适用“替代国”做法,是所有WTO成员的条约义务。
二、美欧恶意炒作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议定书》相关条款将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因此,中国从2016年以来,在多个场合敦促各方在《议定书》相关条款到期后,履行WTO条约义务,终止对中国滥用“替代国”做法。然而,中国这一敦促表态,不仅没有获得有关方面的正面回应,反而因为相关方的恶意误导,导致另一“市场经济地位”概念的甚嚣尘上。
在7月14日的WTO货物贸易理事会正式会议上,当中方提醒各方《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将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目前实践中的滥用“替代国”做法应当终止后,美方却顾左右而言他,称:到期并不意味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这并非美国首次表达类似态度。面对采访或提问,美国驻WTO大使鹏克,以及出席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美国财长雅各布,也在刻意强调“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同时有意回避中国关注的核心——终止“替代国”做法的问题。
与美国的答非所问相比,欧盟则采用了偷换概念的做法与中国虚与委蛇。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应对将过期的“替代国”方法解决方案“雏形”,考虑废除“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并未来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采用“新方法”。表面上看来非市场经济名单已经废除,可乱花迷人眼的背后,则是中国仍未获得欧盟关于终止“替代国”做法的正面回应,“新方法”是否由“替代国”做法移花接木而来,也不得而知。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当代中国发展实际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是中国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为世界经济增长做出宝贵贡献的制度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根本不需要WTO其他成员的背书。不仅如此,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WTO诸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与概念。而相比之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之后,即到2016年12月11日,WTO成员应停止在反倾销中滥用替代国做法,则由《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是所有WTO成员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
美欧反其道而行之,大肆炒作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概念,却闭口不谈中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其应当履行的WTO条约义务——终止“替代国”做法问题,意在混淆视听,意图浑水摸鱼。二者贸易保护主义的司马昭之心,可谓路人皆知。
三、《议定书》第15条相关条款终止背景下中国对策分析
7月22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第六次贸易政策审议在日内瓦顺利结束。在此次审议中,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而与中国贸易政策顺利通过评审,中国积极承担自己在WTO项下的国际法义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欧等WTO成员对于《议定书》第15条相关条款所规定的WTO条约义务的刻意忽视与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概念的恶意炒作。对此,中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因美欧拒绝按期履行终止“替代国”做法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其一,中国应当向外界展示中国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拖延该条款执行的行为的决心,同时继续通过政治外交渠道敦促美欧等成员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同时,中国应注意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议定书》15条相关条款到期后,若美欧等成员拒不履行《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中国应果断在WTO框架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能够有效配合中国在政治外交上的相关努力,而且可以展示中国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负责任大国态度,显示中国对于国际法秩序的应有尊重。
其二,中国应当强化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作用,早作准备,防止WTO被架空情况下,中国得到的终止“替代国”做法承诺成为无法实现的空头支票。美欧早已开始谈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更高水平的贸易协定,并意图以此架空WTO。不仅如此,在世界经济增长乏力的大背景下,美国总统候选人特朗普甚至宣称美国要退出WTO。对此,中国应当采取反制措施,通过强化自由贸易协定战略来对冲其可能给中国外贸带来的不利影响。除了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外,中国还有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中国版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等等协定处于谈判进程中,且正在不断向前推进。近日,英国财政大臣菲利普·哈蒙德表示,英国愿意与中国达成自由贸易协定,也显示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良好运作态势。在这些协定的谈判中,中国应注意在相关方面坚持中国的正当权益,从而对美欧可能进行的暗室亏心手段提前做好准备。
(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专业2016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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