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2016: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回眸与展望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2日 浏览量:7856

2017-1-2

薛志华

中国国际法实践与展望

(图片来源:新华网)

 

2016年是国际秩序和国际力量对比进一步深刻调整的一年。国际法规则在引领全球治理、推进经济全球化、深化国际政治合作、促进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日趋明显。在经济全球化饱受波折、国际政治局势复杂多变、地区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当下,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行为体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理应得到重视。作为现行国际法体系的创造者、参与者与受益者,中国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和高度的热情投入到国际法实践之中,并致力于贡献中国力量与中国智慧,推进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与创新。

 

一、2016年中国国际法实践的鲜明特征

回顾过去的一年,中国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国际法的发展与实践之中,并呈现出议合作、宽领域、多机制的鲜明特征。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合作贯穿于实践的始终。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是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也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一实践是双向互动的过程,而合作则是这一互动过程从始至终的表现形式。中国政府始终秉承合作原则,坚持同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协商解决全球治理中面临的发展与改革难题,同时,坚持联合国等多边合作组织在处理全球议题上的主导作用,积极同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展开合作,推进全球议题的多边治理。此外,中国也注重同民间团体之间的合作,重视智库、研究机构对于前沿议题以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对策建议。合作主体的广泛性提升了其参与国际实践的针对性。

第二,实践涉及的领域宽广。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涉及促进国际法治、追逃追赃、应对气候变化、“海空网极”等诸多领域。在不同的领域中,中国始终秉承互利共赢的精神,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展开合作。中国积极推进国际法治建设,通过“红色通缉令”等形式制造强大的舆论威慑,显示中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并先后与伊朗、毛里求斯签订引渡条约,与加拿大签署首个分享与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此外,中国政府积极运用国际法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菲律宾就南海仲裁案展开法理斗争。宽领域的国际法实践彰显了中国运用国际法能力的提升和对于国际事务的重视。

第三,实践依存的机制多样。在中国的国际法实践中,既涉及政府层面的合作,也涉及政府与国际组织、非国际组织的合作。从合作的层次来看,既涉及中央政府层面的对话协商,也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对话协商。2016年建立起来的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外交部法律顾问磋商机制、金砖国家条法司长非正式磋商机制便是政府部门对话协商的代表。这些机制对于国际法的遵守、应用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中美、中英、中日韩关于极地事务的磋商机制则是中国在新领域对于国际法实践的发展形式。中美关于反腐败合作的联合联络小组会议则为稳步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和对外司法合作创造了条件。

 

二、2016年中国国际法实践的重要影响

国际法为国际行为体提供了开展国际行为的规则路径,也为国际行为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中国的国际法实践既体现为依据现行国际法规则同国际行为体开展政治、经济、安全合作,也体现为依托现行国际法规则发出中国声音、维护中国权益、贡献中国力量,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层面:

第一,促进国际法治,捍卫国际秩序。在过去的一年,中国与俄罗斯联合发布了促进国际法治声明,重申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谴责包括单边主义、恐怖主义在内的漠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追求建立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与此同时,中国始终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平台,支持联合国在促进国际法治、维护世界和平、推进全球合作等方面作用的发挥。此外,中国始终注重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提升国内法治水平,将国际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国内实践之中。

第二,引领全球治理,增强自身领导。伴随着金融危机持续影响、各国国内政策内生性趋势的抬头,以国家为单位的传统治理体系参与全球治理意愿受到削弱、治理能力受到制约,全球化进程发展受到阻滞,全球治理机制转型面临挑战。在举世瞩目的G20杭州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供了“习氏全球经济治理观”,强调以平等为基础、以开放为导向、以合作为动力、以共享为目标,这一治理观的提出彰显了中国引领全球经济治理的雄心,也为全球经济治理机制转型贡献了中国智慧。2016年10月1日,人民币正式进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成为其中继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后的第五种货币,极大地提升了中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此外,中国积极推进全球安全治理,拓展同其他核大国之间的核安全合作,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贡献了中国力量。中国积极推进全球气候谈判并率先批准了《巴黎协定》,显示出以法律手段推进“后巴黎时代”的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的决心和姿态。

第三,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面对包裹在法律外衣下的政治闹剧----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国始终坚持不承认、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提出质疑,指出仲裁庭的行为是对于国际法治的公然侵犯,同时也破坏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海洋法律秩序的完整性,并针对违法仲裁结果积极展开法理斗争,发布《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等法律文件。学界、媒体也积极从研究领域、宣传领域驳斥菲律宾的主张,与国家相呼应,重申维护现行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重要性。这对于提升中国发布和影响国际舆论的能力,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推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中国始终践行国际合作这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力求在经贸、政治、安全合作领域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在过去的一年,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产能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初见成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开发银行的顺利运营,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现“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公共产品之路。此外,中国积极借助上海合作组织、金砖五国机制、亚太经合组织推进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发展合作,力求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区域政治、经济一体化,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互利共赢。

 

三、中国国际法实践的未来展望

2017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民族国家体系与全球化之间的内在张力,正在艰难维持的脆弱平衡中发生位移,全球化进程阻滞的趋势不可避免。伴随美国大选的尘埃落定,中美关系面临再调整成为必然。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后南海仲裁时代的争端解决前途未卜,朝鲜半岛局势持续紧张,内忧外困的形势使得中国需要更加巧妙熟练地运用国际法规则,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展望2017年,中国的国际法实践应当遵循三个“坚定不移”:

第一,坚定不移地推进现行国际体制的发展。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理应尊重联合国在解决全球政治、安全议题,实现人类共同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中国应积极协助联合国开展在促进国际法治、维护国际和平、实现共同发展等领域的工作,抵制绕开联合国所采取的单边主义行动,践行安理会通过的制裁决议,维护联合国的权威。中国理应坚持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重振贸易、投资活力。此外,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国还应坚定不移的推进现行国际体制的发展。中国应积极推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等现行多边机构的改革,使得更多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受到重视,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现行国际体制的能力以及在现行国际体制中的话语权。

第二,坚定不移地推进国际法律原则的实施。尽管伴随特朗普上台,中美关系呈现诸多的不确定性,但是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仍然为中美两国不确定的关系提供了确定性的指引。国际合作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美两国达成的协议、宣言或者发表的联合公报均以其特定的内容与行为指向引领中美关系的发展。在新的国际形势和历史时期,中国与美国可以在现有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双边规则的发展,从而为双边经贸、政治、安全合作的深化创造条件,继而为国际法的发展与创新创造前提。中国在后南海仲裁时代、解决朝鲜半岛紧张局势的过程中,也应依托现行的国际法规则,强调通过协商对话的形式解决争端,避免紧张局势再度升级。

第三,坚定不移地推进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既是发展现行国际法的过程,也是掌握国际话语权、提升自身国际实力的过程。基于二战后形成的国际法律秩序为维系当下国际社会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框架。原有法律框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部分对新兴经济体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构成障碍。虽然近年来有所改革,但发展中国家在现行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与参与能力仍然较低,这也就为构建新的体现公平合理、包容发展等价值的国际法规则和秩序创造了现实需求。中国应当通过多种国际场合不断提出和充实自己的全球经济治理观、总体国家安全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观点、新理念,持续地为推进国际法规则创新和秩序变革提供思想理论来源,同时,应当积极依托上合组织、亚投行、金砖开发银行等平台运作,为全球善治提供重要标杆。可以预见,理念创新与制度创新将为中国在新的一年引领国际法律秩序变革奠定坚实基础,并为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创造重要条件。

 

(作者是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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